审理经过
原告许*明诉被告合肥东**有限公司、尤巍巍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8日自愿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10元,减半收取4655元,由原告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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