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张**、安盛天平财**南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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