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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杜班**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杜班**限公司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3元,减半收取191.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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