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杜班**限公司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3元,减半收取191.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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