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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陶**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陶**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5)六**二初字第018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理中,上诉人张**于2015年11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理,不损害他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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