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移**有限公司与被告欧**(上**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移**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移**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徐*有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胡**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减刑一审刑事裁定书
中国移**有限公司与上海申**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移**有限公司与肯纳**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移动通**尼韦尔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罪犯马*减刑刑事裁定书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柴*甲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某某某抢夺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罪犯王*减刑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