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成都**限公司与成都**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限公司与被告成**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成**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77元由原告成**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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