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限公司与被告成**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成**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77元由原告成**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陈*甲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审刑事判决书
张**诈骗、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罗**破坏交通设施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陈*用盗窃、破坏电力设备、破坏交通设施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罪犯张**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减刑裁定书
阿**与侯**、侯**交通肇事罪一审执行裁定书
周**和乌鲁木**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乌鲁木**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吾布力u巴**与朱**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