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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乌鲁木**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乌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向本院提出撤诉的请求,系对自己诉讼权利依法行使处分权,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80.62元,减半收取290.31元,(原告刘**已预交),因原告刘**变更诉讼请求,本案应收取受理费25元,剩余265.31元退回原告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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