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船圣汇**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无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58元减半收取5729元,由原告无锡**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陈*甲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审刑事判决书
正本**公司与淄博**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限公司与成都**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诈骗、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罗**破坏交通设施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路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阿**与侯**、侯**交通肇事罪一审执行裁定书
周**和乌鲁木**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乌鲁木**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