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田*重婚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武邑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5)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犯重婚罪,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月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扈**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及辩护人司学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3年春节后,被告人田*在未离婚的情况下,与杨*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有一女。据此认为,被告人田*之行为构成重婚罪。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田*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辩护人主要提出,本案系田*与于某夫妻感情破裂,田*法律意识淡薄造成的;田*认罪悔罪,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对其应酌定从轻处罚并建议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31日,被告人田*与于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13年春节后,被告人田*与杨*相识,田*隐瞒自己未离婚的事实,于2013年5月8日与杨*举行婚礼,后在杨*家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六个月,于2013年12月18日生育一女。2015年7月30日,被告人田*与于某经本院调解离婚。

上述事实,有证人于某、寇*、杨**、杨**、何*、尹*证言,结婚证、出生证明、调解书、婚纱照片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田*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在有合法配偶的情况下,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破坏一夫一妻制度,其行为构成重婚罪。被告人田*到案后自愿认罪,辩护人以此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田*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30日起至2016年4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