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贾**与孙**个人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贾**诉被告孙**个人合伙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孙**的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贾**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5元、诉讼保全费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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