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贾**诉被告孙**个人合伙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孙**的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贾**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5元、诉讼保全费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罪犯苟秉齐犯故意杀人罪减刑裁定书
罪犯李**减刑刑事裁定书
罪犯李*减刑刑事裁定书
罪犯田**减刑刑事裁定书
吴**犯非法拘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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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与曾**、邓**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张**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罗**与黄**合伙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