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与潘*保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与被执行人潘*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潘*已经履行了本院(2014)海民一初字第19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即支付了赔偿款、利息、案件受理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合计人民币91458元),并已收取执行费1272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一初字第19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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