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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广西东兴**责任公司、芦一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芦一三、陈**、杨**及一审被告东兴市**有限公司等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兴市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经本院通知,上诉人广**有限责任公司没有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是上诉人进行民事诉讼的法定义务。上诉人广**有限责任公司虽已提出上诉,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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