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太湖**修理厂与中国太平洋**太湖支公司、中国太平洋**庆中心支公司、朋兴林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太湖县安瑞汽车修**有限公司太湖支公司、中国太平洋**庆中心支公司、朋兴林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太湖**修理厂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太湖**修理厂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太湖**修理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50元,减半收取1175元由原告太湖**修理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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