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永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段青仔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永*初字第6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标的为5.1847万元,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无法找到本人,执行到位标的额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5.1847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永新县人民法院(2015)永*初字第6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