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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池某某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池某某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池某某于2016年2月3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池某某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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