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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与叶*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与被告叶*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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