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郭*与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与被告姜*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