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与被告姜*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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