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范*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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