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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李*甲与被告李*、王*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李*甲与被告李*、王*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李*甲撤回起诉。

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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