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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叶某某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叶某某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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