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叶某某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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