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赵**因与被申请人赵*、赵*、原审原告黄**代位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商民终字第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赵**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再审申请人赵**撤回再审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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