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倪*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80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陈*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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