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穆**、李**与穆**、穆**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穆**、李**与被告穆**、穆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穆**、李**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穆**、李**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穆**、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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