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穆**、李**与被告穆**、穆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穆**、李**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穆**、李**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穆**、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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