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武诉被告宛城**小学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般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77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三门**小学与董某某、宁某某、卫某某、孙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殷某某与党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张**与刘**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马**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章**与安徽兴**限公司、安徽兴**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严某某与中国人民财**市天宁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83715675—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蔡**与李**、潘**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刘*、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周*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沈**与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