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宛城**小学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武诉被告宛城**小学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般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77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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