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曹**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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