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熊**与柴**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柴**及其妻子牟**的银行存款予以财产保全,申请人熊**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牟**、柴**在三家信用社的账户(5563801210017428xx)、(5563801210067770xx)、(5563801210058382xx)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不得转移、支取。否则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未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