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刘*因与被申请人毛**、史**、史**、赵**非法用工伤亡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唐*一终字第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刘**、刘*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一)刘**、刘*二人与史**不是合伙关系,而是史**雇佣的人员,二人对赵**受伤并不知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二)原审判决所采信的证人证言,不具有客观真实性,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刘**、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刘*连续多次给付款项并参与了塑料颗粒厂的重要经营管理,结合满桂荣、宋**等人的证言,原审判决认定刘*、刘**、史**为合伙关系,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刘**、刘*称与史**是雇佣关系,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主张理据不足。
综上,刘**、刘*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刘**、刘*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