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与被告江**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陆**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陆**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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