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石**与吴**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石**与吴**财产返还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的相关内容,对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780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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