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枣**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李**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枣**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对被告枣庄榴**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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