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互助县环宇物业**任公司诉被告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互助县环宇物业**任公司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互助县**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互助县**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8元,减半收取104元,由原告互助县**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张**与莫**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晋**与被执行人晋文灿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江苏致**有限公司与曹**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王*与康*、镇江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江苏雅**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翟**与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李**与枣庄榴**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兰*、赵*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张**与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魏**与河南**业科学院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