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互助县**限责任公司与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互助县环宇物业**任公司诉被告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互助县环宇物业**任公司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互助县**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互助县**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8元,减半收取104元,由原告互助县**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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