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祝金印与被告韩**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祝金印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韩**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祝金印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祝金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祝金印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张**与莫**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互助县**限责任公司与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翟**与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李**与枣庄榴**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兰*、赵*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张**返还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林*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莱阳市国土资源局与王**恢复原状一案执行裁定书
莱阳市国土资源局与李**恢复原状一案执行裁定书
莱阳**源局与郭**恢复原状一案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