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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金印与韩**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祝金印与被告韩**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祝金印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韩**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祝金印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祝金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祝金印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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