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申请执行冉**、王*花购物返还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松民初字第006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杨**申请执行冉**、王*花购物返还纠纷一案。并于2015年11月26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冉**、王*花返还杨**人民币5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5.00元、案件执行费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冉**、王*花于2015年11月30日履行了2000.00元及诉讼费25.00元、执行费50.00元。余款3000元经本院主持和解,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日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00.00元,剩余款项1000.00元申请人放弃追偿。后,被执行人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完毕。据此,本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松民初字第0062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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