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与被执行人安**财产返还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韩*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4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未执字第011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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