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天中**公司诉被告张国旗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驻马店市天中**公司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驻马店市天中**公司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驻马店市天中**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原告驻马店市天中**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原告驻马**锁店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驻马**锁店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驻马**锁店有限公司与被告沈**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驻马**锁店有限公司诉被告余*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驻马**锁店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驻马店市天中**公司诉被告朱红军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驻马店市天中**公司诉被告苗留刚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驻马**锁店有限公司与被告武**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驻马**锁店有限公司诉被告闫陈*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驻马**锁店有限公司与被告高*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