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和与被执行人武汉人可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鄂蔡**二初字第004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