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冷水江市**有限公司与被告苏**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冷水江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冷水江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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