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1月3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重庆市**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市**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4元,减半收取47元,由原告重庆**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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