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重庆万**任公司与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万**任公司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万**任公司自愿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万**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0元,由原告重**责任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重庆**限公司与谭**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限公司与田**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限公司与郑**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万**任公司与刘**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万**任公司与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光**限公司与颜希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光**限公司与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与谢**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剑**责任公司长寿分公司与周**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与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