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重庆光**限公司潘**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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