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与被告湖北**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魏**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北**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魏**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撤回对被告湖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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