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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与佛山市**务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管理人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郭*,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原告唐*诉被告佛山**务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唐*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5年7月25日受理。唐*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确认唐*享有佛山市**务有限公司的职工债权为123000元;2.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佛山市**务有限公司破产;3.由佛山市**务有限公司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佛山市**务有限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该破产案件由本院受理。唐*认为佛山市**务有限公司及其管理人作出的《债权审查结果通知书》不予确认其工人工资债权,遂向本院提起诉讼。由于本案标的额较小,以及本案的用人单位和有关劳动合同履行地均在佛山市禅城区,为方便当事人诉讼,提高效率,便于案件调查取证,查清事实,妥善做好佛山市**务有限公司劳资纠纷案的相关事宜,本院拟指定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经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意,本院依法将本案指定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由广东省**人民法院作第一审审理的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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