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阿拉善**限责任公司与常熟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阿拉善**限责任公司与常熟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常**民法院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的(2015)熟虞商初字第001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常熟市**有限公司支付阿拉善**限责任公司货款118375元,于2015年1月20日前履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34元,由常熟市**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但其未履行。执行中本院查明常熟市**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1月30日,住所地为常熟市虞山镇合丰村,所属行业为基础化学原料制造,注册资本1680万元,股东顾**货币出资1596万元(占股95%),股东朱**货币出资84万元(占股5%),顾**担任法定代表人。常熟市**有限公司于2014年停止生产经营至今,常熟市**有限公司涉多起案件,标的额总额高达5000万余元。本院在(2014)熟执字第1449号执行案件中,依法对常熟市**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含装修)进行了三次网上司法拍卖,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第三次拍卖的起拍价为1380万元。债权人嘉善海伦精细化工厂、古浪海**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对常熟市**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常熟市**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顾**亦确认常熟市**有限公司已资不抵债,无能力清偿债务。2015年6月4日本院作出(2015)熟破(预)字第000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嘉善海伦精细化工厂、古浪海**限公司对常熟市**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15年7月6日,申请执行人明确因法院已裁定受理对常熟市**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2015)熟破(预)字第00005号民事裁定书及申请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裁定受理对常熟市**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应向管理人江苏**事务所申报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熟虞商初字第000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今后常熟市**有限公司破产不成、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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