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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10月9日,申请人温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宝鞋业)以该公司经营不善,已经严重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申请人申宝鞋业的住所地为温州市中国鞋都产业园区三期2号地块5楼,该公司于1995年6月23日成立,注册资本580万元,系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于温州市**鹿城分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资产负债表,申请人现有资产总计15725.88元,负债总计270000元,其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另查明:2013年5月4日,申**业与中国建设**温州分行签订编号为6235359992012896098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申**司为中国建设**温州分行与温州**限公司在2012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1日期间签订的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3500万元。期间,温州**限公司多次向中国建设**温州分行借款,到期后尚欠5679万余元未能偿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按《破产法》的规定清理债务。现申请人申宝鞋业提供的证据显示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该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本院对其申请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受理温州**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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