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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理有限公司与瑞安市上望针织三厂一案审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瑞安市上望针织三厂(以下简称上望针织厂)以被申请人温州市**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达**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通知达**司后,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2012年5月16日,申请人上望针织厂与被申请人达**司及案外人贾**、蔡丰收共同签订《2012年温州—乌克兰包国际货运代理合同》,约定达**司为上望针织厂运输货物至乌克兰并代为办理目的港清关手续。后因达**司未按约将货物运输至目的地,经诉讼,宁**法院于2014年2月12日判令达**司赔偿上望针织厂货物灭失损失人民币945000元。判决生效后,达**司未按约定履行义务,上望针织厂向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执行查明,达**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达川**责任公司,登记的住所地为温州市矮凳桥228号10幢809室,成立于2006年1月8日,注册资本500万元,登记的股东为王**(投资额250万元,投资比例50%)、陈*(投资额250万元,投资比例50%)。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债务人达**司欠申请人到期债务未清偿,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本院认定达**司具备破产原因。达**司的住所地在本院辖区,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u003e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受理瑞安市上望针织三厂对温州市**理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即日起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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