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2015年6月18日,申请人浙江**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温州市瓯海帮聚集制衣厂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温州市瓯海帮聚集制衣厂进行破产清算。申请人浙江**限公司于2015年11月5日以与被申请人温州市瓯海帮聚集制衣厂自行达成执行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温州市瓯海帮聚集制衣厂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浙江**限公司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浙江**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温州市瓯海帮聚集制衣厂的破产清算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