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温州市**发公司管理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11月3日,温州市**发公司(以下简称小商品批发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小商品批发公司未提供财产状况说明、债权清册、债务清册及财务会计资料,导致无法进行清算。本案已经发生破产费用24335元,且预计还将发生破产费用8000元,而小商品批发公司实际可供清偿的财产为0元,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请求本院终结小商品批发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现小商品批发公司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宣告温州市**发公司破产;

二、终结温州市**发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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