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温州**有限公司与某某某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10月28日,温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渝鞋业)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本案已经发生破产费用90413元,实际清偿0元,未清偿90413元。现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为0元,债务人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故请求本院终结中渝鞋业的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现中渝鞋业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在本次破产清算程序中,中渝鞋业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均未向管理人提供财务账册或财产,未履行清算义务,中渝鞋业的债权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可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u003e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的规定,另行向中渝鞋业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宣告温州市中渝**公司破产;

二、终结温州市中渝**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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