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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与浙江**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6月24日,申请人倪**以被申请人浙江**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浙江**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向被申请人浙江**限公司公告送达通知,被申请人浙江**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有限公司于2006年1月17日经温州市**瓯海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金为500万元,企业类型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温州市瓯海经济开发区蛟凤北路22号(第2幢),经营范围为制造、加工、销售服装、鞋。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股东为王**(出资额450万元,占90%)、曹*(出资额50万元,占10%)。根据申请人倪**提供的材料反映,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2015)温瓯商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书,被申请人**有限公司应偿付申请人倪**货款1619180元并赔偿损失,该判决已于2015年6月19日生效。另案外人杨**向本院申请对浙江**限公司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以浙江**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由裁定执行程序终结。现被申请人**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付款义务,申请人以其申请的理由向本院提起对浙江**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浙江一天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本院管辖范围,本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现申请人以浙江一天服饰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提出破产清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受理申请人倪**对被申请人浙江**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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