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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瑞安**设备厂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7月14日,申请人何*新以被申请人瑞安市红旗液压设备厂明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瑞安市红旗液压设备厂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裁定受理。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2015年11月10日,被申请人**压设备厂与申请人何*新达成还款协议,由被申请人**压设备厂即时偿付15000元(已付),申请人何*新自愿放弃余欠款12527.6元,并表示放弃对被申请人**压设备厂的破产清算申请。被申请人**压设备厂目前没有其他债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压设备厂与申请人何*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已了结,且被申请人**压设备厂目前没有其他债务,其不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之情形,故应驳回申请人何*新对瑞安市红旗液压设备厂的破产清算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何*新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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